上海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猝死,家属索赔106万,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2021-10-25 19:31:02

画世界

2020年5月25日,南京27路公交车司机李红林意外发现自己车上有一名乘客突然倒地不起,他停车之后上前检查。在发现乘客已经陷入昏迷之后,司机立刻驾驶公交车,前往最近的一个医院将乘客送医就诊。

结果该乘客系心脏病发作,多亏了李红林及时送到医院,才没有错过治疗的黄金8分钟。后来不仅乘客和乘客的家属对李红林表示了感谢,就连南京警方也给了李红林5000元的见义勇为红包。

不仅仅是南京的李红林,在我国各个角落都不缺少这些有责任心也有担当地公交车司机。但光明之下总有黑暗,有热心的师傅,也有冷漠的司机,比如上海的吴女士就将一个公交车司机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6万元。原因是自己丈夫在公交车上发病,司机看到后却无所作为,最后导致其错过治疗的最佳时间而死亡。

8月中旬,上海的徐先生正一如往常的下班乘坐公交车,他穿着一件白色衬衫,背着双肩包,手里拿着一瓶矿泉水,走上上海某路公交车。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徐先生上车时,车上的人并不多,他在靠近后车门的一处座位坐下。

上车之后徐先生便靠着窗户打盹,据徐先生的妻子吴女士表示,徐先生因为工作要求,连续通宵了三天,期间只休息了一天不到,因此非常疲惫。在徐先生快到家时,还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里让妻子来车站接他。

可吴女士来车站后却并没有发现丈夫,直到一通电话打给她,她才知道丈夫倒在了公交车上,等到她赶到时丈夫已经失去了呼吸。根据法医的检查,徐先生是心源性猝死。吴女士从公交车的录像中发现,徐先生在车上时就已经陷入了昏迷,并且有过剧烈的喘息,可公交车司机对此却不管不顾,因此公交公司应该为徐先生的死亡负责。

可公交车司机徐某却认为,徐先生因工作原因熬夜猝死,和自己并无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吴女士把公交车司机吴某以及公交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06万。在吴女士看来,这完全是公交车司机的失职,如果他能够在发现丈夫昏迷后直接送医,就不会酿成悲剧。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对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旅客乘车,自承运人向乘客出具客票时,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由此产生公交公司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承运人在运输期间对旅客进行管理、照顾的责任,负有将全体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徐某在发现乘客昏迷后没有第一时间送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公交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该对徐先生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从而对死者家属赔偿57.5万元赔偿金。公交公司虽然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中谈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是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情况下是要担负起安全保障义务的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而安全保障义务又分为多方面,如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设备安全以及人员配备等。最常见的还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构成的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民法典》中也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和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服务场所都应该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案例中的徐先生和公交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属于服务方和被服务方,因此他理应被保障安全。可司机对其发病坐视不理,最后导致其死亡,因此公交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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